在旅行社工作擔任韓國旅遊業務部長的郭小姐,月薪9萬,但卻因兩年來遲到次數多達97次,在公司的第二年遲到54次,第三年43次,還用手機登入公司打卡系統竄改出席紀錄,對此公司李老闆十分不滿,而在2013年將她開除。
郭小姐氣的一狀告上法院,認為她公司表現良好,公司也屢次為她加薪卻突然被解僱,因此要求確認僱傭關係和薪水。一審認為郭女遲到,已違反勞動契約,且拿手機偽造出勤紀錄,判敗訴,然而在二審法官判定遲到有78次,次數雖多,但每次遲到時間都在15分鐘內,不算太嚴重,公司應該先以輕微懲處為主,而非直接開除,所以判郭女勝訴復職,公司必須從三年前按月支付至復職日,約333萬元薪水,全案定讞。
來源:AppleDaily
我認為身為員工最基礎的就是要守時,跟遲到時間多長無關,但或許公司懲處上面的確有過失,所以只能說雙方都有問題。你上班也會有這種常遲到的同事嗎?可以分享你自己身邊的經驗喔!
(往下還有更多精彩文章!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