屏東挖眼男「判5年」法官曝原因 網氣炸:台灣是犯罪天堂

屏東縣高樹鄉一名楊姓男子,不滿被潘姓女店員勸導「進入超商需戴口罩」,竟憤而痛毆對方、甚至試圖將潘女的雙眼挖出,如今判決結果出爐,引起軒然大波,而屏東地院也出面說明。

June 15, 202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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屏東縣高樹鄉一名楊姓男子,不滿被潘姓女店員勸導「進入超商需戴口罩」,竟憤而痛毆對方、甚至試圖將潘女的雙眼挖出,如今判決結果出爐,引起軒然大波,而屏東地院也出面說明。

圖片來源/爆料公社,下同

 

根據《新頭殼》、《ETtoday新聞雲》報導,事發在去年9月26日上午9點多,51歲的楊男到超商消費時,被潘女提點口罩必須戴妥,認為受到歧視,隨即出手攻擊。事後,潘女不僅被打到鼻樑斷裂、左眼視網膜還剝落,所幸治療後視力逐漸復原,但心靈受到極大的創傷。

 

屏東地方法院於昨 (14) 日審結,依重傷害4年、傷害罪1年2個月,兩罪判處楊男應執行5年有期徒刑,卻被外界質疑「判太輕」。地院指出,「楊男未致潘女視能毀敗或嚴重減損的重傷害結果而未遂」,因此檢察官起訴罪名為刑法第278條第3項、第1項之使人受重傷未遂罪,法院審理結果與檢察官起訴罪名相同,又刑法第278條第1項之使人重傷罪之法定刑為「5年以上,12年以下有期徒刑」。

圖片來源/蘋果新聞網

 

地院補充,經依未遂犯規定減輕其刑後,法院所能量處的處斷刑為「2年6月以上6年以下有期徒刑」,合議庭審酌刑法第57條各款事由後,量處其中間刑度有期徒刑4年。此外,法院未認定楊男有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,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,或顯著減低的情狀,所以未依刑法第19條第1項、第2項規定諭知不罰,或減輕其刑,也無從依刑法第87條為監護處分之宣告。

示意圖,圖片來源/pexels

 

至於楊男在去年6月底,曾拿菜刀攻擊范姓婦人,導致被害人腹部、頸部都有刀傷。法院表示,楊男當時是持菜刀以揮砍、劃傷方式,而非朝對方的頸、心、肺、腹部等特定致命部位猛力穿刺或劈砍,且被壓制後即鬆手,未再繼續襲擊,被害人離開後也未追擊,因此未以殺人未遂罪判刑,改以傷害罪,判處1年2個月徒刑。

圖片來源/蘋果新聞網

 

對此,不少網友都感到不可思議,不停地在PTT洗版砲轟,「判5年,大概3年就可以假釋了」、「這樣的司法,台灣人還能期待司改可以還被害人公道、嚴懲加害人嗎」、「很快又會出來危害社會」、「法官判的好輕,台灣真是犯罪天堂」、「要挖成功才能重判的意思嗎」。

示意圖,圖片來源/pexels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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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:新頭殼ETtoday新聞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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